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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医疗器械许可.

职责介绍
- 自2020年8月31日起,MFDS先进产品许可主管部门依据《医疗器械法》第6及第15条、施行规则第4、第5及第30条,办理医疗器械制造/进口许可业务。
- 主要职责
- 3类及4类医疗器械许可及变更许可
- 属于许可程序的1类及2类器械许可及变更许可
- 制造/进口产品许可证补发
- 制造/进口产品许可证英文证明签发
须取得许可的产品
- 《医疗器械法》第6条及施行规则第4条规定,3类及4类器械适用制造/进口许可程序。1类及2类产品若在结构、原理、性能、预期用途或使用方法等方面,与已许可、认证或申报器械不具实质等同性,也须取得许可。
- 依据委托认证/申报范围指引及技术文件审查机构指定与运行规定,以下1类及2类器械须取得许可。
- 1. 与药品或准药品组合的医疗器械
- 2. 泛在健康医疗器械
- 3. 须追踪管理的持续佩戴式呼吸监测器
- 4. 持续使用可能产生生物学影响的日戴型硬性及软性接触镜
- 5. 适用器械许可与新医疗技术评估整合程序的产品
- 6. 不具实质等同性或须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器械
- 7. 尚未公布具体子类别的器械
许可申请程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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