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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与IVD法规动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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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2025.04.29

行政处罚或GMP到期后的医疗器械出口

制造或进口业务被暂停后,不得开展所涉业务,但可能仍可进行韩国境内销售及出口。销售被暂停时,制造及进口可能继续,但不得在韩国境内销售。出口资格须个案判断,因为法律规定与MFDS解释可能存在差异。 主要要求

通知2025.04.26

[GMP动态]软件生产场所地址相同的处理

MFDS指出,同一地址存在两份GMP符合性证书且各产品组定期审核时间不同时,可考虑以一份证书统一管理,以简化企业行政工作。 但若统一至剩余有效期较长的证书,可能延长较早到期产品组的审核周期,造成质量监管空档。

通知2025.04.26

[GMP动态]成套器械GMP证书记载方式

对于成套医疗器械,MFDS要求GMP符合性证书正面仅记载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包装场所,其他生产场所信息列于背面。 MFDS表示,现有指引已要求成套器械提交各生产场所资料,并对各相关产品组进行审核。

通知2025.04.26

[GMP动态]暂缓现场审核场所的证书有效期

MFDS指出,暂缓现场审核的生产场所也应获发记载法定3年有效期的证书并按此管理,相关措施即刻实施,后续计划修订GMP运行基本指引及综合解读手册。 影响生产场所所在地的情况结束后,制造/进口企业须在10日内向审核机构提交申请,并在提交后90日内完成审核。

通知2025.04.26

[GMP动态]GMP证书有效期日期确定(2024年2月)

随着GMP申请及处理线上化,MFDS要求为各质量管理审核机构制定统一的证书签发日期标准。 此前,独立审核和联合审核均须向MFDS地方办事处报告结果,并以结果报告日作为证书签发日。

通知2025.04.26

[GMP动态]整改措施的现场核实(2024年2月)

MFDS指出,缺少影响质量管理的程序文件或基础设施确认等问题若需现场复核,应与企业充分协商、中止审核并商定复查时间,按现行运行规定收取撤场费用。 应在现场审核前充分审查附件资料;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时,应尽早与企业沟通,避免不必要的现场撤场。

通知2025.04.26

[GMP动态]2023年11月13日前申请的产品组记载(2024年2月)

根据MFDS第2023-31号公告附则第3条第1款,依旧规定签发的证书,应以接受GMP符合性评估的产品为依据,对照修订后的64个产品组进行认定。 对修订公告实施前受理的申请,应核实已审核产品,并在证书中记载新64个产品组中适用的类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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